第十二条

已修改

公共汽车客运是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坚持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资源和安全便民的原则。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