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第十二条已修改公共汽车客运是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坚持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资源和安全便民的原则。财政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