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