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赠文物。

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