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按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文物保护制度,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确保文物安全,接受市和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