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按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代理制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应由原申报单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文物保护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