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