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十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