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