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