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