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乡村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