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第五十五条有效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乡村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