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第五十四条有效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