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