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