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活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的村规民约,保护农村环境,并监督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生产生活环境保护。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农村环境保护事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