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的村规民约,保护农村环境,并监督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生产生活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农村环境保护事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