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活环境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等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应当将实施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的情况和目标责任制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