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风险防范等情况,应当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文字记录、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