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流域、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防治污染、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除外:

(一)未完成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生态破坏严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

(三)未完成限期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任务的;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未关闭、取缔的;

(五)工业园区、大型养殖区域等未进行规划环评的;

(六)国家规定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