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筑物及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工程建设行为的质量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