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可由省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