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修和质量投诉第三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业主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达现场,情况紧急的,施工承包商应立即到达现场,与业主确定维修内容。施工承包商无故拖延的,业主有权自行维修,所需费用由该施工承包商承担,该施工承包商偿付费用后,对不属施工承包商责任的,可向责任方追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