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修和质量投诉第三十一条有效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有关规定承担。因不可抗力和业主、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保修范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