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有关规定承担。

因不可抗力和业主、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保修范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