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四节 建设监理机构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监理机构应就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及其方法、验收办法等编制具体的监理计划,在监理前提交业主并通知承包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