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三节 施工承包商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工程建设推行总包负责制。需要分包的工程,总包商应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业主认可。总包商应向业主全面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分包商向总包商负责其分包工程的质量。总包商和分包商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总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后,应对分包的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的质量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