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节 业主的质量责任第十二条有效推行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绘。鼓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对竣工的建筑工程进行综合测绘,并分专业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业主向规划、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竣工综合测绘报告的,相关部门可以予以认可。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机构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