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组织验收,并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