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其建筑节能改造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作为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作为节能改造实施主体。住宅节能改造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节能改造。业主应当配合节能改造工程的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