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三)组织协调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四)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五)负责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六)管理技术市场发展基金;

(七)负责技术市场表彰奖励工作;

(八)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九)负责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