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征求三清山管委会的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拍摄电影电视;(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