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第八条有效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退休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