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以个人名义、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其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勘察设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