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并提供技术评价与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设计文件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