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项目可行性批准文件和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要求,保证工程勘察设计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