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第十八条有效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实行严格的逐级会签、会审制度。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设置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和总建筑师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