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病及其防治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