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