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是指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二)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易发生松材线虫病,需要特别保护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和有特殊意义的重点生态区域。(三)疫木,是指染疫的松科植物、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