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检疫手续、进行除害处理、使用疫木等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以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