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购销、加工台账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