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运疫木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调运的疫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