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运疫木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调运的疫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