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除治第二十四条有效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制定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病死松树由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单位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和防治技术规程进行统一清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