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除治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松树有异常情况或者枯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监测人员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采样、鉴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