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松树有异常情况或者枯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监测人员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采样、鉴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