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