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有关单位考核评价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发展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所使用的各项统计资料,应当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或者核准的统计资料为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