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和保密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