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