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十四条有效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实施或者共同实施;其中,重大市情普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