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实施或者共同实施;其中,重大市情普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