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和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考核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应当定期在政府网站、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或者采取其他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公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