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